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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紹。
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妨害清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四)虛假破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十)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十八)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十一)逃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二十二)騙購外匯罪(《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二十三)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十四)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十五)票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二十六)信用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十七)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二十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二十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三十)假冒專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十一)侵犯著作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三十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三十三)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三十四)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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